青建管质字〔2015〕12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高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和质量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实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检测机构工程质量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任期内检测机构所检测的全部工程依法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检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协议时,同时签署《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承诺书一式五份,一份施工总承包单位留存,一份提交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三份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二、全面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检测机构"三公示"制度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在业务受理地点(包括所有备案分支机构业务受理地点),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
1.公示检测技术人员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受理人、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照片(彩色2寸以上近照)、姓名、职务、岗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取得的《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相应检测项目。
2.公示检测服务承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示工作日和作息时间,节假日提前三个工作日公示放假时间和节日值班电话。法定节假日(春节期间除外)期间,检测机构应安排值班人员接受试样。
(2)公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备案检测范围中所有检测项目和承诺检测时限。承诺检测时限以工作日为单位,按检测项目所有认证的必检参数检测时间累计,时限不超过《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手册》中的承诺时限。见证送样、委托送样、监督抽样检测项目时限为自样品接收至正式检测报告签发所需时间。现场检测项目时限为现场检测结束至正式检测报告签发所需时间。
在签订委托(合同)前,检测机构预计不能按承诺时限完成检测业务,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与委托单位书面约定检测完成时限,但不得超过承诺时限的1倍。在签订委托(合同)后,检测机构预计不能按承诺时限完成检测业务,应在承诺时限内与委托单位书面重新约定检测完成时限,但不得超过承诺时限的1倍。
(3)公示检测申诉、投诉程序和检测样品返还、领取程序。
3.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应符合以下要求:
检测服务电话必须为固定电话,专人负责,应保证工作时间畅通。市内三区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行业监督电话统一为0532-85065002;其它区市区域内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行业监督电话统一为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二)进一步完善检测人员的教育管理
1.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
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三年为一个考核期。持有管理手册人员在一个考核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计不少于18学时。
一个考核期继续教育学时不足18个学时,管理手册有效期满不予延期,报省主管部门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延期。有以下情况的,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确认,可暂停其管理手册有效期直至补足缺少的相应学时后予以延期:
(1)因孕产或重大疾病休假半年以上;
(2)因直系亲属病、丧未能参加培训; (3)因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活动未能参加培训。
管理手册暂停期间不得从事检测工作。所缺学时应根据培训内容参加同等培训补足。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的,报省主管部门注销其人员管理手册,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2.检测人员的手册管理
检测人员取得管理手册后,由所在检测机构对管理手册进行存档管理。取得管理手册后从业未满1年(按投保时间计算)的检测人员,不予变更检测机构。
任期内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检测机构,必须提前三个月向所在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并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原检测机构终止其任期后或提出申请三个月后可予以变更。
(三)进一步完善检测合同的备案管理
检测机构开展工程检测前,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委托(合同)。承担工程的见证送样检测业务,应与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共同编制检测计划,检测计划一式两份,一份留工程现场备查,一份检测机构保存。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鉴定)、外墙外保温现场检测、外窗水密性现场检测的委托合同、检测方案必须在进场检测前3日内,由检测机构报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备案。 检测(鉴定)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检测(鉴定)时间、项目负责人、检测费、检测费支付方式等条款。检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检测(鉴定)时间、检测(鉴定)方式、抽样数量、检测人员名单(附管理手册、资格证书号)、联系方式。工程所在地工程质监机构应建立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台帐,对备案项目的检测过程随机进行旁站监督。对未进行备案或检测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将暂停该项目检测,并依据检测机构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
三、全面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建立监督和检测联动机制
检测机构对所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每单位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砂浆,现场随机抽样不得少于3个批次,拍摄抽样、制样现场全过程视频资料,留存3个月备查。现场随机抽样检测结果与同批次见证送样检测结果进行比对,发现比对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质监机构进行追溯。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按检测报告签发时间计算),将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向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反馈,并书面报告工程质监机构。每季度首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一季度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数量、检测不合格数量、不合格率及检测工程总数、发现的主要问题书面报工程质监机构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实施检测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检测机构的检测档案(人员档案、设备档案、检测合同、检测报告)应集中统一管理。设分支机构的检测机构应设中心档案室,分支机构人员、设备档案原件应集中管理(分支机构留存复印件备查),每季度首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上一季度的分支机构检测报告应送检测机构中心档案室集中管理。
(三)严禁向违法工程提供检测服务
检测机构接受检测业务委托前(含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应查验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开工工程,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检测活动,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违法开工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已施工的部分进行质量检测鉴定。否则,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依据。
(四)严格执行见证送样核验制度
检测机构在受理见证取样送检委托时,应核验见证人员的身份证件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授权告知书》登记档案是否一致,并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确认后由见证人员在检测委托台帐登记签字。委托(合同)无见证、取样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取样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送检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检测样品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等情况,检测机构不得受理见证取样送检委托。
(五)规范工程实体现场检测行为
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工作前,应依据检测计划,通过核对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依据相关检测标准规定确定检测数量、位置、参数等信息后开展检测活动。对于委托单位违反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明令或暗示要求违规检测的,必须立即停止检测活动。主体结构检测、外墙外保温现场检测、外窗水密性现场检测应在相应检测部位拍摄全过程视频资料,并留存3个月备查。现场一旦发现严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隐患的,应第一时间向工程质监机构报告。
(六)严格执行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制度
检测机构为建筑工程提供的所有检测数据必须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发布。以下检测项目的检测数据必须实时上传至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1.地基基础静载试验数据;
2.混凝土试块(包括主体结构钻芯试块、地基基础钻芯试块)、砂浆试块抗压强度;
3.水泥试块的抗折、抗压强度;
4.钢筋、防水材料的抗拉强度;
以上各项数据实时上传时必须同步以"年月日时分秒"格式上传检测时间。
四、进一步强化检测机构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采取"四不两直"的飞行抽查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测机构不断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和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一)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重点对检测机构执行建材(产品)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情况、检测不合格结果上报情况、是否存在为违法开工工程提供检测服务、监督抽检是否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样替代抽样,抽样数量不足等)、检测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及备案项目进行检测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应采取监督抽测、比对检测、飞行抽检等方式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测过程加强监控,对于外墙保温现场拉拔和外窗水密性现场检测项目第三方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追溯倒查,严厉查处检测机构未按标准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检测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暂停检测机构相关项目的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警告、罚款和考核扣分处理,对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检测人员,将收回检测人员管理手册,不得再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附件: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印
附件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法定代表人承诺:我单位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了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1.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检测任务,未转让检测业务;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并依据合同开展检测业务。
2.认真编制相关检测项目检测方案,明确质量要求和执行标准,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从事本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出具的检测报告签章手续齐全,未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本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以及检测不合格事项及时通告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并报告工程质监机构。
5.本单位在本工程项目承担了下列检测业务: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