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建筑工程检测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推行检测工作服务标准化,实行检测工作"三公示"制度
2013年5月31日前,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在业务受理地点(包括所有备案分支机构业务受理地点),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
(一)公示本机构全部检测技术人员(检测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取得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相应检测项目。
(二)公示检测服务承诺
1.公示工作日和作息时间,节假日提前三个工作日公示放假时间和节日值班电话。法定节假日(春节期间除外)期间,检测机构应安排值班人员接受试样。
2.公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备案检测范围中所有检测项目和承诺检测时限。承诺检测时限以工作日为单位,按检测项目所有认证的必检参数检测时间累计,时限不超过《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手册》中的承诺时限。见证送样、委托送样、监督抽样检测项目时限为自样品接收至正式检测报告签发所需时间。现场检测项目时限为现场检测结束至正式检测报告签发所需时间。
3.公示检测申诉、投诉程序和检测样品返还、领取程序。
(三)公示服务监督电话。检测服务电话必须为固定电话,专人负责,应保证工作时间畅通。市内三区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行业监督电话统一为0532-85065002;其它区市区域内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行业监督电话统一为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二、强化检测与监督联动,充分发挥检测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作用
(一)施工现场各质量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材料进场联合验收制度,及时、全面、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分类登记台账》、《建筑工程建材(产品)进场验收登记表》,建设单位定期组织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检测报告进行专项自查。发现建筑工程建材(产品)未按照规定进场登记、检测批次(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检先用、不合格建材无退场记录、使用不合格建材、伪造检测报告的,一经查实,仍具备检测条件的按规范要求补测,已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二)施工现场见证送检人员和检测业务委托办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检测和验收标准规范进行委托和取样送检。监理单位要强化对配筋砌体拉结筋、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外墙外保温现场检测、住宅工程外窗水密性现场抽检、主体和深基坑沉降、位移监测等检测项目进行核查。对未按规范要求(选点、参数、数量、方法)进行检测的,仍具备检测条件的按规范要求补测,已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三)检测机构开展工程检测前,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和主体结构鉴定的检测(鉴定)合同、检测(鉴定)方案必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备案。
检测(鉴定)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检测(鉴定)时间、主要负责人、费用、费用支付方式等条款。检测方案应包括:检测(鉴定)方式,抽样数量,检测人员名单(附管理手册、资格证书号)。
(四)检测机构接受检测业务委托前(含桩基、基坑支护),应查验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的项目,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检测活动,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监机构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经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监机构申报同意后,方可接受委托开展检测活动。
(五)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工作前,应通过核对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依据相关检测标准规定确定检测数量、位置、参数等信息后开展检测活动。对于委托单位违反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明令或暗示要求违规检测的,必须停止检测活动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报告。
(六)违法开工项目已施工的部分及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测鉴定,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否则,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依据。
(七)施工现场进行锚杆(抗浮、支护)锁定力检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否则,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依据。
三、加强检测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检测行业质量责任意识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测机构不断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和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一)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重点对检测机构执行建材(产品)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情况、检测不合格结果上报情况、是否存在为违法开工工程提供检测服务、监督抽检是否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样替代抽样,抽样数量不足等)、检测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及备案项目进行检测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监站。
(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投诉登记台账,专人负责检测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接到投诉应在24小时内进行检查落实,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检查情况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监站,15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问题经查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监站。
(三)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实的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和考核扣分处理。
(四)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实行"检、查、测"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本区市开展"飞行抽检"、"跟踪抽查"、"监督抽测"的具体情况,填写《各区、市"检、查、测"开展情况统计》(详见附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监站。
附件:各区、市"检、查、测"开展情况统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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